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梁加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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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条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限制,也符合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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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故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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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上诉人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帮 代理审判员  马良政 代理审判员  黄向洁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莫雨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