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彦贵与被执行人马明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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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由本院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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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宁0522民初1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彦礼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海 君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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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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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化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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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