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
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王占清异议成立。中止对位于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一组自北向南第九门市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王占清异议成立。中止对位于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一组自北向南第九门市楼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李福柱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