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钱治与周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钱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钱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张钱治承担。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益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