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达源经营部与冯付(富)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4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4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姚志刚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