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明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

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明德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

19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明德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可随时依据申请或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国 军审判员 段 玉 龙审判员 格桑卓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