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冬冬诉被告晁凤菊、王世东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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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冬冬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文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