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李晶、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

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海文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