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
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海文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