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
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章少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1
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章少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迟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刘汉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赟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