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景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景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

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景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将有明确被害人之外的被控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景龙在为淘宝网店刷单过程中,使用名为“王位路”、“互勉互励113”等多个淘宝账号拍下需要刷单的淘宝网店内的商品,待商家使用远程控制软件对被告人马景龙的电脑进行网银支付操作时,被告人马景龙利用在其电脑后台运行的木马软件,采用修改网银充值支付链接、网银支付金额的手段,从嵊州籍被害人郭某以及张某、冉某等人处骗得人民币35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马景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其利用木马软件秘密更改支付界面骗取淘宝店主款项合计395000余元的事实。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淘宝订单,被害人冉某、被害人刘某、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其他们均系淘宝网店店主,因刷单被淘宝账号昵称是王某分别被骗了1680元、1022元、1150元、558元。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淘宝交易截图、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因刷单被淘宝账号昵称是互勉互励113分别骗了368元、300元。4、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时确实有小号借给马景龙过,但不知马景龙是用来骗的。2017年6月20日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5、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证据及被告人签字确认的电子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使用的涉案淘宝账户及对应的支付宝交易情况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电子证据,结合被告人签字确认的交易记录及当庭陈述,证实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景龙共骗得人民币35000余元。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景龙的基本身份信息。7、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景龙于2016年12月23日在江苏省南通市三星镇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景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景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及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涉及众多被害人的网络诈骗犯罪,不具备向所有被害人逐一取证的可能性,即诈骗数额的认定不以被害人的陈述为必备条件,本案的电子数据由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使用的涉案淘宝账户及对应的支付宝交易情况向支付宝公司依法调取,相关电子证据的内容经被告人签字确认,该内容结合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他证据,认定本案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为35000余元。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等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六条、

百六十六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景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景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景龙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其中退赔给被害人张晓燕人民币1680元,被害人冉宰人民币1022元、被害人刘德开人民币1150元、被害人郭志道人民币558元,被害人杨磊人民币368元,被害人林焕年人民币300元;无法查实被害人身份的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裘建秋人民审判员  傅明炯人民陪审员  周辅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浩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