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汉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30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30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张汉兵及孟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边洪镇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