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9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9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