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兰山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六条第

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

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唐兰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

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唐兰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翠华审 判 员 邓泽民审 判 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文玉书 记 员 王小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