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杭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第一条、

十四条之规

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杭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杭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付利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武晓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