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某、左某某、李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5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某、左某某、李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51566.84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有关实体方面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