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陈建湖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六十二条、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六十二条、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

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 壮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