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毛锦与常熟市恒成织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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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4673号民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4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