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毛锦与常熟市恒成织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4673号民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4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