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且陈国章
101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且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撤销该裁定,并提供了房产作为反担保,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未予以解除暂停支付;2、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执行到位款的行为是故意侵犯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过错是明显的;3、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工程量变更案件进行恶意诉讼,自2009年至今历时九年,前后四次提起诉讼,撤诉后又重复起诉,令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疲于应诉。现又恶意诉讼保全冻结损害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的财产权益,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此应当赔偿经济损失32685元。 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答辩人就工程款纠纷起诉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并要求财产保全,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房屋设计已经完毕,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要求对该房屋设计功能进行变更,工程量也因此相应变更,双方的纠纷还没有得到法院生效的判决,目前也正在审理中,不存在答辩人保全错误的问题;2、本案有没有保全错误要等到(2017)闽0302民初658号案件的认定,故应中止审理;3、本案起诉的是侵权责任纠纷,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答辩人存在过错,但答辩人并不存在过错,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纠纷,答辩人是正常行使诉权;4、本案中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所谓的损失与答辩人的保全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诉求没有法律依据;5、本案起诉状上的签名并非当事人本人所签,是否有真实的诉求存在疑问,委托权限也存在异议,应当让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林梅兰到庭确认。综上,请求驳回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3月25日,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签订了《“天溢嘉园”内部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以单价2518元认购天溢嘉园溢华轩5层、6层豪华型A、B和温馨型A、B。2006年6月8日,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又签订了《“天溢嘉园”内部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认购天溢嘉园溢华轩7层等。同年8月18日,朱建开在“七层平面图”上注明“五、六、七层按此设计更改实施。”2007年5月29日,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提出申请报告,内容为:“购房户:陈国章、林梅兰、陈冬霞、朱建开、黄珍柏、黄建新购买天溢嘉园溢华轩1#商品房五、六、七三层以及一楼大厅和二、三、四三层的电梯位。水电12套全部立户,管道燃气申请立三户即:豪华B5黄珍柏,豪华B6陈冬霞,豪华B7黄建新,其它的一切事宜以后与贵公司无关,我们自行办理,本申请报告一式4份。”2009年10月15日,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陈国章、林梅兰、陈冬霞、朱建开、黄珍柏、黄建新连带支付工程变更款3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年11月29日,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做出《天溢嘉园5.6.7层变更后图纸(05版)结算书》,次日,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又做出了《天溢嘉园5.6.7层变更前图纸(04版)结算书》。2010年1月20日,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国章、林梅兰、陈冬霞、朱建开、黄珍柏、黄建新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五-七层房屋改变设计产生工程量增加的费用由陈国章、林梅兰、陈冬霞、朱建开、黄珍柏、黄建新承担,按实结算,多还少补。2010年4月1日,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11年6月2日,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又以同一理由诉至本院要求陈国章、林梅兰、陈冬霞、朱建开、黄珍柏、黄建新连带支付工程变更增加费用608234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13年7月25日,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再一次以同一理由将陈国章、林梅兰、陈冬霞、朱建开、黄珍柏、黄建新、吴俊协诉至本院,要求其连带支付工程变更增加费用608234元及该款自200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期间,本院根据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暂停支付被告黄建新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城执字第363号]的执行到位款中的人民币18610.8元;二、暂停支付被告陈国章、朱建开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城执字第360号]的执行到位款中的人民币83475.8元;三、暂停支付被告陈国章、朱建开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城执字第362号]的执行到位款中的人民币182205.62元;四、暂停支付被告陈冬霞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城执字第364号]的执行到位款中的人民币18246.76元;五、暂停支付被告黄珍柏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城执字第361号]的执行到位款中的人民币18579.23元;六、暂停支付被告林梅兰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城执字第365号]的执行到位款中的人民币22933.11元;七、查封原告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于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号),查封期间禁止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同年6月19日,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裁定书》。同日,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提供担保书,以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朱建开所有的七层温馨B套房(房产证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C201407107-1、-2号)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上述执行到位款的暂停支付。之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31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同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312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被申请人黄建新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城执字第363号]的执行到位款中的人民币18610.8元可予支付;二、被申请人陈国章、朱建开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城执字第360号]的执行到位款中的人民币83475.8元可予支付;三、被申请人陈国章、朱建开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城执字第362号]的执行到位款中的人民币182205.62元可予支付;四、被申请人陈冬霞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城执字第364号]的执行到位款中的人民币18246.76元可予支付;五、被申请人黄珍柏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城执字第361号]的执行到位款中的人民币18579.23元的可予支付;六、被申请人林梅兰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城执字第365号]的执行到位款中的人民币22933.11元可予支付;七、解除对申请人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于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号)的查封。2017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312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的复议请求。同年1月18日,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再次以同一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2017)闽0302民初658号】正在本院审理中。 庭审期间,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认为本案应以(2017)闽0302民初658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请求中止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具备中止诉讼的条件,已口头裁定驳回其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简单的以胜诉或败诉的结果作为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虽最后对(2013)城民初字第3128号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并未超过其诉讼请求的数额,其申请保全的目的亦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寻求司法救济、保障生效裁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准予保全。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不具有违法性,属于依法行使诉权的范畴,并无不当。另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再次就同一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应否承担工程变更款尚不得而知,该公司原来的撤诉并非放弃诉讼主张,亦非败诉。故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诉求福建益民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因诉讼保全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3268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六
第六十四条(?javascript:SLC(98761,64)?)第一款、
十四条(?javascript:SLC(98761,64)?)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陈国章、朱建开、黄建新、黄珍柏、陈冬霞、林梅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凤 人民陪审员 林进希 人民陪审员 苏天楼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琦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