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凌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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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凌存款人民币二万元,或查封、扣押
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凌存款人民币二万元,或查封、扣押若干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