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惠霞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上海浦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惠霞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吉利手续费(本金、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吉利手续费的数额及暂计截止日详见判决书附表2,此后的利息仍按合约规定,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各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2(已由原告预交),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2(已由原告预交),原被告负担部分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薇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乐艺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