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
第38条、
8条、第42
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戚建设、崔胜利在银行的存款5500元或者查封、扣押
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戚建设、崔胜利在银行的存款5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崔晓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