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卫与戚建设、崔胜利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5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

第38条、

8条、第42

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戚建设、崔胜利在银行的存款5500元或者查封、扣押

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戚建设、崔胜利在银行的存款5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崔晓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