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小勇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小勇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
第一条所判决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所判决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