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十五条、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二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条、第二
第二十条、
十一条、第二
第二十一条、
十二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三条、第二十四
第二十三条、
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中海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
一、被告重庆中海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良均一次性赔偿46078元;二、驳回原告文良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重庆中海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原告文良均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