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0张国萍与戴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戴书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国萍借款本金5000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戴书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国萍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690元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740元,由戴书平负担。该款已由张国萍垫付,戴书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张国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潘万才人民陪审员  过瑾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汤勇虎书记员丁燕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