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桃花的银行存款87920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桃花的银行存款87920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陶桃花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峥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