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支行申请执行王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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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504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