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寻衅

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

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