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登记机关
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已于2014年3月13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截止至2015年9月1日,被告仍未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报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被告已于2014年3月13日将所售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根据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证实,被告建设的SOHO新天地小区在2015年9月1日前仍未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由于被告的原因诉争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证照,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两年期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以每日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违约金的数额随着违约行为的持续发生不断增长。对这一违约金的请求给付是一种继续行债权,即其内容和范围要受到时间因素的影响,随时间的推移不断发生变化。此种继续行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权利人在办证期限届满超过两年后起诉的,由于违约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故保护自起诉之日倒推两年的违约金请求权,即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两年的违约金19345元。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提供工程审批法律文件,均是被告法定责任,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买卖房屋产权证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王凯办理位于SOHO新天地小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王凯办理位于SOHO新天地小区4幢2单元020101号、房产图号为375-485-3/1-2、建筑面积85.8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于诉争房屋具备办理房屋证照条件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王凯支付违约金合计19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由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由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起兰审 判 员 于 佳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贾媛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