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十七条、

十七条、第十

第十八条、

八条、第三十

第三十二条、

二条、第三十六

第三十六条、

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候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双方所生双胞胎女儿孙茹玥、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候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双方所生双胞胎女儿孙茹玥、孙茹依随原告候某共同生活,被告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两女儿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的抚养费46,000元;被告孙某自2017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两女儿当月抚养费3,000元(以每人每月1,500元计),至两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登记在被告孙某名下的一辆牌号为CGU771轻便摩托车归被告孙某所有;四、现在双方各自处的首饰归各自所有;五、上海市闵行区谈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含装修残值)归原告候某所有,该房屋上剩余贷款由原告候某负责归还;原告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孙某房屋折价款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元、房屋评估费8,6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元、房屋评估费8,600元,共计22,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亲子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婉莉审 判 员  沈莞茜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

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

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