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彭伟城、彭伟达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23执8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23执8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崇峰 审判员  钟振华 审判员  贺大五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赖运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