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秋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第62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62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

第13条、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3条、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47

第47条的规定,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县国土局信访答复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不公平。1、本村王景

条的规定,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县国土局信访答复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不公平。1、本村王景红(已故)的房子在1995年就倒塌不能利用了,至今没有再建,在宅基地确权时就通过了县国土局的审查,政府给确权了,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47条

第47条是合法的,而起诉人家房屋倒塌后,不按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是不合法的。2、本村户口全家迁出

是合法的,而起诉人家房屋倒塌后,不按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是不合法的。2、本村户口全家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房屋)接受转让、购买的、继承的等宅基地都通过了县国土局的审查,政府给确权了,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47条-

第47条-51条是合法的,而起诉人家一户一处原有宅基地不按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是不合法的。3、本

51条是合法的,而起诉人家一户一处原有宅基地不按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是不合法的。3、本村批搬迁建房的户、老房、新房的宅基地,我村建房外占罚款的户,外占的土地都通过了县国土局的审查,政府给确权了(具体情况被起诉人依法举证)。而起诉人家一户一处原有宅基地被起诉人更应当审查通过。4、起诉人家原有宅基地建房时有合法的法律文书、房屋倒塌后,村委会没有申请收回,镇、县国土没有审查收回,人民政府没有批准收回,确权时是村委会没登记上报,有村委会证明,2010年开始,我多次找被起诉人解决此事,有关工作人员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以外在的合法掩盖实质上的不合法律目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本源性的违法。 本院认为,关于起诉人王景秋要求滦南县国土资源局重新给予信访答复的诉讼请求,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2月28日对起诉人作出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如果起诉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申请人不服信访答复向本院起诉,因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院不予受理;关于起诉人王景秋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宅基地权属问题属人民政府职权范围,起诉人要求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超出了滦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能管辖范围,属被告主体不适合,本院不予受理。综上,起诉人王景秋的起诉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本院不应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信访条例》

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

第三十四条、

十五条之规定,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景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

裁定如下: 对王景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会生 审 判 员 郑振林 人民陪审员 姚丽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林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