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从珍、贺余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规定,并报经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判决:驳回蒋从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

四条规定,并报经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判决:驳回蒋从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蒋从珍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蒋从珍与被上诉人贺余武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上诉人蒋从珍以贺余武为其出具的借条和转款凭证,证明其与贺余武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真实的,请求判决偿还其借款本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贺余武于2010年8月5日向岳丕桥之父岳朝忠借款200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贺余武并未按借条还清本息,经双方多次结算时都将前期未付利息金额与本金之和作为后期本金再计算利息,除贺余武支付部分利息外,截止2014年2月21日双方结算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为553.474万元。2014年3月27日在其结算清单上注明532万元,分为260万元、272万元。贺余武与岳朝忠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其结算利息的方式和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岳朝忠为了达到其结算金额中含有高额利息的借款已经清偿的目的,便将其账户上的260万元转给蒋从珍,另案上诉人岳丕桥持蒋从珍银行卡又将260万元转给贺余武,贺余武再将260万元转给了岳朝忠,岳朝忠将260万元转给了另案上诉人岳丕桥。从这一转款的时间来看不足十分钟,从相互之间的关系来看,岳朝忠将款转给蒋从珍后,贺余武又在岳朝忠的亲家蒋从珍处借款偿还岳朝忠的借款,这一借一还无任何实际意义。贺余武虽然向蒋从珍出具了借条,其双方的借贷关系是不真实的。上诉人蒋从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蒋从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蒋从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红梅审判员  唐克洪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雪萍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