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维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成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
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