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
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被告丁长征于201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被告丁长征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二、被告丁长征支付原告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29,144.34元、利息890.88元,以及前述款项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丁长征支付原告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本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中的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原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长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海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