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曲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