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春信用社与被告伊国东、崔东苑、关庆忠、金鹤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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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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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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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春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经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