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显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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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显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显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0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人民陪审员 唐小红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牛 仙书 记 员 张羽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