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汐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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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钟明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羽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