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汐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钟明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羽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