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永与通川区人民政府违法侵占其责任田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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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万国 审判员 程 瑜 审判员 刘翠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邓授恭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