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之规定,裁决认定,王良阶与远洋装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远洋装饰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
四条之规定,裁决认定,王良阶与远洋装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远洋装饰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据公司住所地,向我院提起诉讼。本案庭审过程中,王良阶主张廖某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因此,其与远洋装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王良阶称,2014年9月15日经廖某介绍入职在“大慈寺”项目工地工作。在职期间,无劳动合同、无入职申请,由廖某进行管理,与廖某口头约定按天结算,由廖某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正常工作至2014年11月23日,当日上午8:30左右上工后,在负一层施工现场6-8通道摔伤,由廖某送医,此后未再返回工作。就此,王良阶提交以下材料为证:1、魏某、石某、廖某书面证言(三人未到庭)。魏某书面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大慈寺项目的农民工,系王良阶工友,2014年11月23日因工地照明灯突然熄灭,王良阶坠落摔伤。廖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为远洋装饰公司工人,项目为大慈寺文化商业综合体精装修工程,从事装修分施工……”。2、证人及王良阶的工资单。工资单为手写形成,无公章,王良阶主张为廖某提供,不清楚制作人和书写人。3、安全生产考试试卷。试卷无公章等信息,抬头显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温某班组”。4、工人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责任(承诺)书打印形成,无公章等信息,落款显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打印内容。5、会议纪要打印件。无公章等信息。显示主持人为孙某,参会人包含廖某等人。6、廖某签字的领料单照片,安全帽、工地宿舍、工伤发生地点照片。7、施工图纸打印件。右侧打印显示“设计单位远洋装饰”字样。8、材料采购申请单复印件。经询,远洋装饰公司、远洋装饰公司成都分公司对以上证据材料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远洋装饰公司主张书面证言可证明王良阶、石某均是廖某招录。另,远洋装饰公司提供远洋装饰公司与“东方福禄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成都大慈寺文化商业综合体项目办公楼及商业区精装修工程不锈钢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乾豪置业公司”、“银港置业限公司”与“东方福禄公司”《成都大慈寺文化商业综合体项目商业区精装修金属装饰深化设计及安装工程合同》为证,主张其公司仅负责大慈寺项目部分装修施工,“东方福禄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既从远洋装饰公司分包不锈钢项目,又从“乾豪置业公司”、“银港置业限公司”处承揽不锈钢工程,主张廖某系东方福禄公司孙某的包工头。经询问,王良阶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因廖某无用工主体资格,王良阶与远洋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954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系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间形成的长期稳定,兼有财产属性及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
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
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系指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违法分包时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旨在保障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录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该主体责任有别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责任。本案中,王良阶虽主张与远洋装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所提供证据难以证明其由远洋装饰公司招录入职,由远洋装饰公司进行劳动管理;反之王良阶自述由廖某招录进入工地,与廖某口头约定工资,由廖某进行管理并支付工资,该自述内容与仲裁阶段廖某当庭证言相符,也与本案中廖某书面证言显示的“分施工”等内容相符。考虑到仲裁庭审中廖某当庭证言所述“承包石材活络”等内容,本案中廖某书面证言所述“分施工”的内容,本案中,王良阶与远洋装饰公司间的关系确有别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鉴此,王良阶主张与远洋装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难以支持。至于王良阶能否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远洋装饰公司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则王良阶可另行依法维权。综上所述。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远洋装饰公司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则王良阶可另行依法维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王良阶与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王良阶与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笑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丽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