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贵与大理市玉泉塑料制品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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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5元,减半收取17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5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万贵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忽梦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