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9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9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伟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