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道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条的规定,以本罪对被告人谭道盛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撤销原

条的规定,以本罪对被告人谭道盛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撤销原判缓刑,执行并罚。被告人谭道盛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谭道盛属精神病患者,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适用数罪并罚;2.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谭道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道盛来到通山县人民医院对面的“城市快捷”酒店门前,见停放在此的鄂L×××××号小轿车处无人时,便顺手拉开该车副驾驶室车门进入车内,在储物柜内翻找一条形钱包后,便将包内5500元现金盗走,再将包内物品放于原处后,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谭道盛于2017年3月13日到案后,其亲属于同年3月16日对被害人余某退赔了经济损失5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谭道盛的年龄、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13日9时许将被告人谭道盛传唤到案。3、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谭道盛的亲属已于2017年3月16日代为对被害人余某进行了退赔,取得了谅解。4、(2016)鄂1224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谭道盛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5、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精神病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意见:被鉴定人谭道盛患精神分裂症(缓解期)。作案时作案行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证人谭某(谭道盛之父)证言证实:2017年3月4日凌晨3时38分至39分在城市快捷酒店(看视频)嫌疑人穿的白鞋是谭道盛今天穿的鞋,走路比较相似。刚才谭道盛承认了自己在酒店门口一黑色小轿车内盗窃了5500元。7、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3日晚10时许,我将黑色“本田”雅阁鄂L×××××停在城市快捷酒店门口,早晨开车去加油时发现钱包里的5700元不见了,我就到酒店查监控见3月4日凌晨4时许被一穿灰白短棉袄,年龄约20多岁的男青年盗的,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8、通山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监控光盘,证实2017年3月13日下午2点30分,侦查人员带领被告人谭道盛对作案现场的指认事实。9、被告人谭道盛的供述与辩解。上述事实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足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道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他人财物人民币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谭道盛在其亲属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道盛的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道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故意犯罪,应撤销缓刑。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道盛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七条、第

第七十七条、

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鄂1224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谭

,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鄂1224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谭道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谭道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数,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谭道盛的刑期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被告人谭道盛原判先行羁押22天已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珍旦人民陪审员  胡 刚人民陪审员  黄有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永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行的刑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

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