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袁平清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对袁清亮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袁清亮与袁平清系同村人,又是师生关系。2016年6月12日,袁平清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袁清亮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万元150元,需用时,一次性归还。袁平清收到袁清亮借款后,出具了一张借条给袁清亮,借条载明:“借到袁清亮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每万元计壹佰伍拾元,需用时,一次性归还。此据,经借人:袁平清,公历2016.6.12.”2017年5月12日,袁清亮要求袁平清归还借款本息,袁平清支付了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8000元,借款本金承诺过几天归还,但未果。袁清亮于2017年8月14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袁清亮提供的借条以及袁清亮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袁清亮与袁平清之间的借贷事实,有袁平清出具给袁清亮的借条可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从袁平清出具给袁清亮的借条可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应视为不定期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向出借人还款,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袁平清在袁清亮起诉后仍不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限期清偿的违约责任。袁清亮要求袁平清归还借款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袁平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平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袁清亮借款100,000元
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平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袁清亮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袁平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舒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
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