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霞与乌鲁木齐星艺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青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25元、邮寄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青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珂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