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25民初356号民事判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2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刘少青审判员 周荣鑫审判员 徐旭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永忠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