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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菡菲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人民陪审员 倪五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建宏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