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第三
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
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
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
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程 冬审
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