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国政与公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庄国政负担。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官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