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国政与公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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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庄国政负担。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官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