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华与王春霞、张荣学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夏志华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